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2號
原 告 帥割咬碎切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斑馬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廖源俊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3萬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