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3號
原 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惠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