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號
聲請人 朱盛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喬宗媛行使權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