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1號
原 告 鴻達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珍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
被 告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世
被 告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啓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