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7號
聲 請 人 陳昱墉
代 理 人 鄭皓軒律師
王相傑律師
劉映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宸言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