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柳瑞原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家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朱家漢之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朱家漢住居所,逾期不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