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鑫貿易有限公司、林昶銓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萬3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