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8號
原 告 八拍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洪云柔律師
被 告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法定代理人 褚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3,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