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3號
聲 請 人 林毓信
代 理 人 陳郁婷律師
相 對 人 三福製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志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三福製衣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