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1號
原 告 翁春梅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被 告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條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第一至三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系爭房地選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2萬元,第四至五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89萬29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8+12)×8410=0000000】,是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71萬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9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