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4號
原 告 遊戲派對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群仁
被 告 衛普數位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