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9號
原 告 世界大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吳錫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0,9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