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1號
原 告 駿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坤獅
訴訟代理人 陳威良
被 告 上盈汽車商行
張正霖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萬2,8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