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3號
原 告 欣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創成
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7,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