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盧柏璋
葉于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如華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承堅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