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靜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百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