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3號
抗 告 人 詹秀鳳
相 對 人 詹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543號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即應徵收裁判費1,5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