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9號
原 告 日商株式会社J.M.P
法定代理人 高倉美智春
訴訟代理人 陳達筠律師
被 告 新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日幣4,362萬9,503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2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其遞狀提起本件訴訟時(即113年12月20日)之臺灣銀行牌告日圓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0.212計算,其本金為新臺幣(下同)924萬9,455元(計算式:4,362萬9,503元×0.212=924萬9,4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之核算至其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19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82萬9,1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