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6號
原 告 黃秀麗
被 告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正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5,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