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4號
原 告 達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協原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躍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3,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