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華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英
被 告 方大同
上列聲請人因限期起訴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