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福輝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福仁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 告 佳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同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4,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