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李義進
李建霖
李惠鈴
上列原告與李應專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