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林大為
謝美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