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楊忠泰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宇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