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賴秦羚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曾宇澔
上列當事人間因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