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陳來春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林志騰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王靜如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