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空軍保修指揮部
代 理 人 鈕千奕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萱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