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林湘麟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一人 之
複 代理人 劉舒容律師
被 告 陳蕙蓉
林品妤
兼
訴訟代理人 林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之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騰空返還原告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核定,則本院依職權查詢鄰近系爭不動產,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與系爭房屋建物型態、屋齡相仿之房地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萬8,889元/平方公尺(含房屋所坐落之基地價額),系爭不動產面積為64平方公尺,有系爭不動產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24萬8,896元【計算式:12萬8,889元/平方公尺×64平方公尺=824萬8,8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