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永聖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俊良
被 告 陳江玉霞
陳永洋
陳永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投資款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