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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李雪亮
被 告 徐欣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