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源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易承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
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