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陳慶隆
被 告 蔡東治即豐興刀模工業社
鈺淩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召楚
被 告 家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翊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萬元(計算式:2,300,000元+1,500,000元+600,000元=4,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