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台灣卡多摩嬰童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桐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黃靖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旭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