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被 告 許禮讓
許禮模
許建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4,1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