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告 黃順英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被 告 米亞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確定為新臺幣(下同)242萬1061元(參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805號裁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