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周智仁
被 告 周陳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8,5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