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鼎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豐
被 告 盛銘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