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黃志勇
被 告 古悅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6萬4,023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5,453元。惟原告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827號裁定原裁定廢棄,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3萬7,453元後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