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太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等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吳芷寧律師
被 告 李麗鳳
訴訟代理人 李燦定
被 告 曾能芳
被 告 林國勝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被 告 許詩杰
被 告 蔡阿好
訴訟代理人 翁宗吉
被 告 洪雙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9,639 元(計算式:5,043,599-543,9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