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電王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開榮
被 告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內列明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不符。又原告亦未於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僅於事實理由欄記載因被告處理不當致原告損失新台幣數百萬元,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以原告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確切損失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