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電王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開榮
被 告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15,8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