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嬪
原 告 洪冠屏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0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908,425元,及法定利息。二、被告應自113年5月8日至判決確定日止,按日給付原告8,169元,及法定利息。是第一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4,908,425元;第二項聲明因屬定期給付性質,且被告返還期間未得確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另本件得上訴第三審,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則原告主張其將來所受不當得利損害總額為12,907,02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應為27,815,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