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永豐順營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恆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4,434元(壹仟零肆拾柒萬肆仟肆佰參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224元(壹拾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