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陳羽庭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被 告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