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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陳羽庭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被      告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