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歐俐均
被 告 上品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君瑋
被 告 蕭自強
曾瑀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