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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1號
原      告  台灣卡多摩嬰童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桐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黃靖軒律師
被      告  久旭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