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1號
原 告 台灣卡多摩嬰童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桐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黃靖軒律師
被 告 久旭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