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7號
上 訴 人 曾奕翔
被 上訴人 佰事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6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