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43號
上 訴 人 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景翔
被 上訴人 李昱瑞
李清源
李添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萬6,576元(計算式:94萬8,903元+94萬8,770元+94萬8,903元=284萬6,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2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