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被 告 侯建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6月20日宣判,茲因被告之庭期通知書嗣後遭以「遷移新址不明」而退回,故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